[老农按语] 《权利的细微关怀》为司法部中青年课题,已可称为旧作,下月终于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写作此书过程中,犬子阳杨正处于孕育期,因此本书初稿的扉页上我曾经写下了如下的语句:“献给我们即将出世的小宝,愿健康与快乐永远与他(她)同在。”不想,因为诸种原因这项课题直到2008年底才最终完成,其间又经过诸多事情耽搁出版又一年有余,此时犬子阳杨已经28个月大了。拾回后记中删除的语句,权作为一种回忆吧:“此时,我的阳杨宝宝已经出生且满周岁。这本书可谓与我的儿子一同孕育、一同诞生,当然也一定是同样的稚嫩。也许,当我写第二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著作的时候,阳杨宝宝已经长大成人了。”
尽管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已经引入中国五年有余,并且在上海、云南、福建、江苏、浙江等五个以上的省市试点,但对于主流刑事诉讼法学界而言,她仍然是一个蜗居于不起眼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陌生的小制度,甚至“合适成年人”这一个直译而来且略显拗口的新名词还容易引起一些学者和实务部门同志的天然“逆反心理”。作为刑事司法领域一项典型的“自生自发”型改革,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所可能散发出的影响力,或许还需要经过若干年后才会为主流刑事诉讼法学界所认识。
我并非专攻刑事诉讼法,本书更多的是从少年法学、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刑事诉讼问题,这种视角或许与传统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角多有不同。因此,当我看到刑事诉讼法在有关讯问、审判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规定所存在的明显立法漏洞及法条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长期不被刑事诉讼法学界与立法机关所关注时,不仅禁唏嘘不已。如果不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我们就容易被蒙着美丽面纱的条文所迷惑。二十余年来,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绝大多数都是一些在主流刑法、刑事诉讼法学者看来属于 “小儿科” 的细微问题。少年司法改革与研究的魅力正在于其对权利的细微关怀及制度设计的细微关注,这或许也可以成为解释“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的重要原因之一。
20余年来中国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大都是基于纠正刑事司法制度所存在的明显弊端而进行的探索,例如少年法庭、社会调查、分案起诉、前科消灭、暂缓起诉、暂缓判决、恢复性少年司法、非羁押性措施风险评估等等。但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是,这些改革的针对性、创新性有余,但是学理论证与提炼总结显著不足,这样的不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出来。一个直接的例证是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叫停了暂缓起诉、社会服务令,给少年司法改革蒙上了一层阴影,直到今天其对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负面影响仍然没有消除。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正在于为“合适成年人”这项移植中的、幼弱的制度及时提供些许理论的支撑。
“少年司法制度是冷漠的司法制度中显现‘人性之光’的绿洲”。我常常提醒自己应当对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怀有宽容之心、慈爱之心、热忱之心,因为在这一领域的每一项改革探索措施都会让具体的孩子受益,甚至可能会普惠于每一个进入刑事司法中的孩子。决不能因为我的所谓“学术批判”——不管是有着多么崇高或者炫目的理由而堵塞了这些孩子受益的机会。批判总是比建设容易,在少年司法改革领域虽然需要批判者,但更需要建设者。
这是我首次综合运用问卷调查、个案访谈、现场观察等实证方法进行少年司法课题研究,由于法科专业知识背景缺乏实证研究方法的严格训练,在问卷设计、问卷统计等方面的经验还不足,这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本课题研究的科学性。但毕竟,这是一次重要的尝试,从思辨走向实证,也是刑事法研究在方法论上必须完成的嬗变。不足之处还请读者不吝指正和谅解。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一项完整的法律移植试验,一个鲜活的法律移植样本,我有幸全程参与、见证和推动了其在中国的译介与试点。在2008年12月19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闭幕式上,我曾提议再过五年,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中国十年以后再在昆明召开一个全国性研讨会。作为对这一提议的践行,我将持续追踪研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中国之命运。
姚建龙
二〇〇九年
一月二日一稿于上海佘山·仰止阁
一月二十八日修订于深圳德福花园
二月十六日三改、五月二十二日定稿于长宁检察院八零六室
姚建龙少年司法研究系列(已出书目)
《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超越刑事司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权利的细微关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